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琼行申32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琼行申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送,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佐坝乡汪昌咀村汪峦组386号。
委托代理人***,海南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屯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环东一路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海南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志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送因诉被申请人屯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屯昌县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海南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腾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行终1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2021年4月15日屯昌县人社局作出〔202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死者***和其丈夫***一起在东风小区工地打工,宿舍位于屯昌县屯城镇东风小区A区一栋一单元2楼。***的工作岗位是在东风小区A区一栋二单元贴瓷砖,其工作时间不固定,一般是起床以后就开工。2020年12月29日6时许,***起床去工作时,***仍在宿舍休息。同日11时许,***返回宿舍发现***不省人事,遂将***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系脑干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死亡。屯昌县人社局经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结合屯昌县人民法院的抢救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屯昌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死亡事件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认定***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作出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驳回了***送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0日印制
(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