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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55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宁波恺捷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16号10楼一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1698332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同信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1338027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恺捷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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