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金利华门窗有限公司与南京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利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骆村兴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中科路1号。
法定代表人:侯良龙,该公司经理。
南京金利华门窗有限公司与南京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宿仲裁字第1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南京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南京金利华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宿迁仲裁委员会(2017)宿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白学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