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4民初2297号
原告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告中钢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0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中钢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06B,该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双方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并未就管辖进行约定。双方就合同履行的地点并未明确约定。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原告大地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返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该项诉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是被告中钢公司就重庆钢铁厂污染场地修复项目的进展信息收集、跟踪及项目相关前期工作,促成双方获得该项目。该案当事人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被告中钢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本,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东城区本院没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米 玲
书记员 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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