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

辽宁亿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辽0191民初3453号
原告辽宁亿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亿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被告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若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及《居间合同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居间合同》约定促成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组成联合体与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祝家污泥堆存场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及修复项目合同书》,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其后因工程量发生变化,原、被告达成《居间合同补充合同》,就居间费用重新约定本项目居间费总金额为300万元,项目联合体单位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和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150万元。被告于2018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已向原告及通过原告股东王志伟合计支付居间服务费215.1万元。且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被告出具的《收款说明》中亦确认被告应付的居间报酬已支付完毕,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居间服务费638.99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其于2018年4月28日通过向侯捷个人银行卡转款20万元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授权侯捷收取居间服务费,不予认定。 关于原告主张其仅收到被告支付的居间服务费80万元,被告尚未结清居间服务费,因其于2020年4月2日向被告出具的《收款说明》加盖原告公司合同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其对被告提交的《居间合同补充合同》及《收款说明》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认定被告已向原告结清居间服务费。 综上所述,对原告辽宁亿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8年6月1日,原、被告在沈阳补签了《居间合同》,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约定被告公司在收到业主第一笔进度款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居间费用人民币300万元,收到第二笔进度款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1.5%扣除上述300万元后的其余部分,其余0.5%部分根据成本利润评估二次经营后予以确认。 2019年3月,被告公司收到第一笔工程进度款。2019年5月,被告公司收到第二笔进度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15万元居间服务费(其中80万元由被告公司支付,另35万元由中铁大桥局垫付)。综上,被告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原告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望依法裁决。 被告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在诉讼期间于2020年1月21日,达成了居间合同补充合同,合同确认鉴于修复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实际处置量远小于设计量,经双方友好协商对原居间合同作出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为确认本项目居间费总金额为300万元整,被告已经按本补充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如有余款(与合作方对账)待原告方向被告提供约定的专用发票后,被告予以补齐。因此,被告方已按补充合同履行全部义务,原告方已无诉讼利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居间合同》,主要约定:一、居间事项。1、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同意乙方就沈阳市祝家污泥堆存场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及修复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向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益源)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促成甲方与中铁大桥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局)组成联合体(大桥局为联合体牵头方,大地益源为联合体成员)一起参与沈阳市祝家污泥堆存场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及修复工程项目的投标,为其形成的共同体提供居间服务,同时促成大桥局和大地益源与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该工程项目的合同。大地益源代表联合体与乙方签署本合同,并且执行该合同的所有规定之事宜。2.“居间合同”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该工程项目的联络、协助等服务,最终促成大桥局和大地益源与该项目的业主单位签署合同即视为居间成功。三、甲方义务。3、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1、居间费金额:本项目居间费金额为合同总额的1.5%-2%,保底为1.5%,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2、支付时间:就该工程项目甲方收到业主第一笔进度款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居间费用人民币300万元;甲方收到业主第二笔进度款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居间费保底合同总额1.5%扣除300万人民后其余部分;其余0.5%部分根据成本利润评估二次经营后予以确认,相互协商后予以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开具6%税额增值税发票。3.甲方以转账的形式支付。五、违约责任。如乙方居间成功,甲方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居间费用,那么甲方需承担除居间费以外,还得额外支付乙方100万作为违约金。 2018年5月4日,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主要载明: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你方于2018年4月27日在参加我方组织的祝家污泥堆存场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及修复的依法公开招标活动中,所递交的祝家污泥堆存场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及修复的招标文件,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你单位被确定为中标人。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并在本项目投标有效期内到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我方签订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工程概况及中标内容:工程名称:祝家污泥堆存场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及修复;项目总投资:61,927.5万元;中标内容:选择具有承包能力的处置施工方,负责祝家污泥堆存场的污泥提取、处理、外运及处置,污水处理,施工期间臭气治理,场地土壤治理,环境生态修复等内容,从建设、污泥污水处置、土壤及生态环境治理至验收移交的全过程。具体内容范围详见招标文件;中标金额251.3300元/吨……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招标人处盖章。 2018年3月28日,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联合体成员单位)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乙方)签订《祝家污泥堆存场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及修复项目合同书》,主要约定: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祝家污泥堆存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及修复项目;3.项目规模:约150万吨(乙方认可政府应急处置引起的数量变化,并已充分考虑因长期堆存造成的污泥减量因素)。同日,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世创清源水务有限公司签订《祝家污泥堆存场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及修复项目处理出水处置协议》、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灯塔市铧子镇菜官村第三红砖厂签订《祝家污泥堆存场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及修复项目干化污泥处置协议》。 其后,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因沈阳市祝家污泥堆存场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及修复工程项目现场发生重大变更,实际处置量已远远小于设计量,经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协商,双方于2020年1月21日签订《居间合同补充合同》,主要约定:一、原合同中的第四章“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全章除章标题外修改如下:1、居间费:本项目居间费总金额为叁佰万元(3,000,000元)整,项目联合体单位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和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壹佰伍拾万元(1,500,000元)整。2、支付时间:支付截止时间为公历2020年2月29日前,每次付款前乙方出具收款凭据并开具6%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原合同中第五章“五、违约责任”全章除标题外修改如下:甲方代表项目联合体及时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如延迟支付,应另行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五每日的滞纳金。 2018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被告分9笔通过向其公司股东王志伟个人银行卡及原告转款共计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215.1万元。2020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款说明》,载明:“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基于沈阳祝家项目居间服务,本公司已累计收款300万元整,依据贵我方双方于2020年1月21日签订的《居间合同补充合同》,居间服务费支付完毕,其中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支付150万元整,其余金额为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代中铁大桥局支付。”《收款说明》加盖原告公司合同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
驳回原告辽宁亿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5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辽宁亿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峰阳 人民陪审员  潘新实 人民陪审员  李 菲
书 记 员  王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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