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548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丰盛商汇5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ZHOUXiaohua,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申请自2017年7月4日至2022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115655.87元(10514.17元月5.5个月2);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发的劳动报酬10153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未休年休假工资24170.51元(10514.17元月21.7525天200%);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9899元(2010元月90%11个月);6.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7月至2022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5655.87元(10514.17元月11个月);7.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5655.87元(10514.17元月11个月)。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7年7月4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职高级市场经理的岗位。入职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替原告缴纳社保。其次,在职期间,未安排原告休年休假,并且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即每月扣发原告10%的绩效工资。另外,被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原告寄送《解除通知书》,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被辞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514.17元/月。鉴于被告上述违法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因与大地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于2022年12月8日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武劳人仲裁字(2022)793号仲裁裁决书。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大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先行受理大地公司提起的诉讼,本院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