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县源翔商贸有限公司、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5财保44号 申请人:温县源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乡西**村政府西邻辉达公司楼下01号。现住:温县祥云镇谷黄路南三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司马大街东50米(温县公路管理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温县源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温县***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7070********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县源翔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温县***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7070********的银行存款5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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