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初996号
原告: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科创路17号15层。
法定代表人:江均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德勤企业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职工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系本院(2022)粤01破170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且本案破产企业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辖136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中
审 判 员 黄 钜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