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1991号
起诉人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云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姜保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美,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雅莉,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鲁涛、陈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鲁涛、陈磊返还15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29195.83元(自2019年7月28日计至实际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由二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7日,起诉人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起诉人鲁涛、陈磊15万元,用于二被起诉人就河南省社会科学研究院基地办公楼配电工程项目提供居间服务的前期费用,鲁涛以借款人、陈磊以担保人出具《借据》一份。同日,起诉人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被起诉人鲁涛、陈磊(××)签订了《项目服务合同》,约定委托事项、居间报酬等内容,并对上述款项进行明确约定。现二被起诉人未完成合同约定事宜,亦拒绝返还上述款项,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诉至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案涉《项目服务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尾页载明“合同签订地:河南郑州经济开发区”,但本案起诉人住所地、二被起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本院辖区,起诉人亦未能提交任何关联性材料对具体合同签订地予以举证证明,故本院认为,该约定管辖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