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8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玲,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丹恒,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云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姜保明,任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鲁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三电公司)及一审被告鲁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3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在保证期间内三电公司向**主张过保证责任进而判令**对鲁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证明。1.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即2019年7月27日至2020年1月26日。在此期间,如三电公司没有明确向**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则保证期间过后,**将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根据三电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其公司经办人周义臣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周义臣自始至终没有明确要求**在鲁涛不能偿还款项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也没有直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表述。周义臣自始至终都在请求**帮忙督促鲁涛赶紧把钱打到三电公司账户上。3.关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在保证期间内三电公司及其经办人周义臣从未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过后,**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河南三电公司与鲁涛签订项目服务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河南三电公司向鲁涛借支150000元,**提供担保。因鲁涛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鲁涛应按合同约定返还河南三电公司出借的150000元,且在担保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对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主张河南三电公司从未向自己主张过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从双方举证、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认定河南三电公司经办人周义臣自2019年8月份起与**沟通中多次要求退还款项,积极在主张权利,并未超出保证期间。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莹
审 判 员 焦新慧
审 判 员 李智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支尚斌
书 记 员 王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