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20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白庄街瑞德大厦7层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10DBA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2栋20层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77L5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649号河口街道办事处后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N8WP0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24元,减半收取计22662元,由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945元,由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杜 特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