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20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白庄街瑞德大厦7层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10DBA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2栋20层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77L5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649号河口街道办事处后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N8WP0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24元,减半收取计22662元,由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945元,由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杜 特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