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2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白庄街瑞德大厦7层9-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2栋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民初2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商卫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