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民终3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美筑源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原大道与朗陵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美筑源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8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648元,减半收取38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峰
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