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1563号
原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朱国红,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告:驻马店润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解放路南段与工业大道交叉口(西平县建筑企业总部基地)159号。
法定代表人:梅鑫薇,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朱国红、驻马店润林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唐白旦
人民陪审员 汪清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