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201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专探乡陈茨元村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霞,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城关镇西慧众路**院**。
被告:驻马店润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解放路南段与工业大道交叉口(西平县建筑企业总部基地)**。
法定代表人:梅鑫薇,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润林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润林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润林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