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润林实业有限公司

沁阳市鑫虹砼业有限公司、驻马店润林实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2269号之一
原告:沁阳市鑫虹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召乡东祝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584368086H。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军,河南杨庆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城,河南杨庆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驻马店润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西平县二郎乡计生所院内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T420XL。
法定代表人:梅鑫薇,公司经理。
原告沁阳市鑫虹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润林实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沁阳市鑫虹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鑫虹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8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沁阳市鑫虹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中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文文
书 记 员 杨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