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孟锤垚、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22民初695号 原告:孟锤垚,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大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113E75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3月20日生,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4712368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男,1987年11月21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辽阳县。 原告孟锤垚与被告**公司、水利水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锤垚诉称:2021年10月2日,我到被告位于长岭县三团乡九十三村的工地干活,从事风力发电机基础立锚栓环工作。当日下午16时许,在工作时我从梯子上掉下致头部受伤。我被送到长岭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天。因病情严重以及医疗水平的限制,长岭县医院建议转到上级医院救治。2021年10月5日,我转至**大学第一医院诊治。医院诊断: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双侧额部、左侧顶部硬膜下血肿、额骨骨折、累及矢状缝、外伤性蛛网膜下出血肝损伤、双肺上叶、下叶少许炎变、颅骨缺损等多处损伤。我在吉大一院住院治疗17天,病情好转后,又转回长岭县人民医院住院21天,于2021年11月12日出院。我三次住院共41天,共花住院费15万元。被告水利水电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了我医疗费用103800元。风力发电基础工程是水利水电公司承包施工的,后水力水电公司交由被告**公司施工。水力水电公司为施工人员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水利水电公司作为共同用工主体,也对我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218406.24元(医疗费152371.25元、护理费15128.79元、伙食补助费4100元、误工费33514.2元、残疾赔偿金66792元、营养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住宿费4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8000元、鉴定费3900元,共计322206.24,扣除已给付的103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见,孟锤垚与**公司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孟锤垚在工作中受伤,其与公司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应驳回原告孟锤垚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锤垚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9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