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国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121执异95号
申请人: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福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44QEW0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时国伟,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16日,住***。
被申请人:漯河海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沈明文,经理。
在本院执行时国伟、漯河海弘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依法停止对漯河海弘置业有限公司3幢部分住宅房产的评估及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异议人与第三人漯河市海弘置业有限公司与2019年6月2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关于建设舞阳时代工程项目3号楼的工程及人防工程全部由异议人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按时施工,但是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现在原告已经将案涉工程主体竣工。但第三人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异议人已经与2020年11月份起诉第三人,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当中。根据民法典第807条以及的相关规定,异议人对漯河市产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被申请人请求评估及拍卖漯河市产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停止对漯河市产的评估及拍卖。
本院查明,在时国伟申请执行漯河市海弘置业有限公司(2020)豫1121执恢161号一案中,***人民法院(2020)豫1121执恢1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漯河市海宏置业有限公司位于***,6号楼601室、602室、702室、902室、903室、1001室、1002室、1103室、201室的房产。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可以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对漯河市产的拍卖,异议人仍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相关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不会妨碍异议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故异议人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联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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