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民初588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岭,漯河市舞阳县正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宁波路南段瑶璋村安置房。
负责人:李兵。
被告;陈向涛,男,大约40多岁,汉族,住舞钢市院岭办事处李辉庄。
被告:***,男,大约60多岁,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向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祎
书记员李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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