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1997号之一
原告:***,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富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44QEW013。
法定代表人:辛泽腊,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范红伟,男,约40岁,汉族,住舞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范红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8元,减半收取4209元,诉讼保全费2893元,共计7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昭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明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