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1997号之二
原告:***,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富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44QEW013。
法定代表人:辛泽腊,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范红伟,男,约40岁,汉族,住舞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范红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2020)豫1121民初19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昭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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