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1997号
原告:***,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富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44QEW013。
法定代表人:辛泽腊,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范红伟,男,约40岁,汉族,住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范红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昭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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