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亿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1167号之一
原告:开封市亿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GPMM3M。
法定代表人:马铁吨,任经理。
住所地尉氏县大营镇椅圈马村。
被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0HEEK85。
法定代表人:赵军杰,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升龙城8号院8号楼B座2012室。
申请人开封市亿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豫0223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55000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亚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