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置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12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置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6楼2号。
法定代表人:田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毅,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桂陵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张莨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环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号E时代公寓1703。
法定代表人:辛涵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子川,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
四川置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环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子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0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置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豫01执1218号。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进行总对总系统查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021年6月21日申请人四川置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仲裁字第109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