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

4934某某与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934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闻,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娟,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天浦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辛颖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黑长保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吴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