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

6035某某与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6035号
原告:**,女,199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天浦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926722X。
法定代表人:辛颖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芸,女,198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2021年4月1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
审判员  王丽
二O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文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