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

4580某某与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580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浦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926722X。
法定代表人:辛颖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潘振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苏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