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泰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国泰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泰启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1执178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泰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能源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901MA2A3404XC。
法定代表人:唐成军。
本院在执行河南国泰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1民初24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没有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不足以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未征集到相关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震
审判员 李闪闪
审判员 崔乃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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