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3民初3305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互助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南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互助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是在判决前提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