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3民初1763号
原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居民。
被告:互助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
法定代表人:郑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互助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