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

**与互助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3民初1763号 原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居民。 被告:互助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 法定代表人:郑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互助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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