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

***与互助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223民初2216号 原告:***,男,汉族,系青海省互助县职业技术学校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互助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地址:互助县威远镇南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郑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西大街58号,系互助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 原告***诉被告互助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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