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天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5民初395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8日,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710434604(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0日,住址:镇平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淼,男,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91044800(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天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东路与独山大道(北段)交叉口东北150米中泰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QNMD9X(缺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阳天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阳天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阳天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