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灵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3执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灵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利民路**。
法定代表人:霍绍武,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许昌和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兴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乔中华,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灵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昌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许昌和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2834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18年2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最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许昌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存款、理财、车辆、支付宝、财付通、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许昌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只有极少量存款。
三、本院通过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许昌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放权证号为A0082740、A0082741、A0082742),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将其查封,均为轮后查封。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和被执行人许昌和诚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许昌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长金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黄艳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陶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