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41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利民路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许昌中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文昌路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