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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41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利民路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许昌中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文昌路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