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

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82民初3157号之一
原告: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余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太行大道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太行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曙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6元,保全费616元,由原告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