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82民初315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余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鼎,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太行大道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太行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曙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豫0882民初31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9644元,期限一年。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96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