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6执1148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鹏程房屋修缮队,住洛阳市涧**洛铜集团**街坊**。
负责人:张新灿,男,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伊川,住伊川县iv>
被执行人: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82173854063Q,住所地,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iv>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书智、孟凡森,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洛阳市涧西区鹏程房屋修缮队与被执行人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4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民申60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2020)豫03民终4506号民事判决决定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豫0326执1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丁乐利
审判员 程晓光
审判员 杨毅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