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

洛阳市涧西区鹏程房屋修缮队、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60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鹏程房屋修缮队。住所地:洛阳市涧**洛铜集团**街坊**房。

负责人:张新灿,该修缮队经营者。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王现伟,洛阳市伊川县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聚集区沁南产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堆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县付店镇东沟村韩庄iv>

法定代表人:尹孝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涧西区鹏程房屋修缮队、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堆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

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4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百福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辛季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