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60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鹏程房屋修缮队。住所地:洛阳市涧**洛铜集团**街坊**房。
负责人:张新灿,该修缮队经营者。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王现伟,洛阳市伊川县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聚集区沁南产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堆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县付店镇东沟村韩庄iv>
法定代表人:尹孝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涧西区鹏程房屋修缮队、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堆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
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4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沁阳市新华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百福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辛季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