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26执33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鹏程房屋修缮队,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洛铜集团34号街坊***号,负责人:***。
被执行人:沁阳市华美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鹏程房屋修缮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民终44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沁阳市华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七日作出(2017)豫民申759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鹏程房屋修缮队于2018年7月13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民终4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