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汇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9民初5837号 原告:***,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汇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大厦A座L16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泰,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工程管理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与被告汇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起诉标的550,341.39元,案件受理费9,303.41元(原告预交),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4,651.71元,向原告退还4,651.70元,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4,65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