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汇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9民初3351号之一

原告:***,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汇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大厦A座L16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泰,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系该公司工程管理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与被告汇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起诉标的636,738.02元,案件受理费10,167.38元(原告预交),庭审终结前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标的为21,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向原告退还10,004.88元,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