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3民初3151-2号
申请人:周口兴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3495166678。
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汤庄乡訾庄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中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26888352。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大袁坑沿街**。
法定代表人:于兆新。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口兴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20)豫1623民初31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法应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