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兴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周口兴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与河南创新盛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3民初2244号
原告周口兴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3495166678,住所:商水县汤庄乡訾庄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中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理人*xx,男,汉族,1980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xx,男,汉族,1980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河南创新盛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91612185.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交通路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团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撤诉,代领执行款等。
被告*战国,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固墙镇桑树*村三组,身份证号码:412723196611055958。
原告周口兴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创新盛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72元,减半收取157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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