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兴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周口兴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嘉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3民初617号
原告周口兴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商水县汤庄乡訾庄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3495166678。
法定代表人:*中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四元,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449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领取执行款项。
被告河南嘉元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中州路南段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5721705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6日生,住鹿邑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生,住鹿邑县。
被告***,男,汉族,1953年10月20日生,住鹿邑县。
原告周口兴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嘉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现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兴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口兴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訾连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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