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兴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3民初253号 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3495166678,地址:商水县汤庄乡訾庄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石海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733B,地址:郑州市郑花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6AFK96T,,地址:周口市东新区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 负责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商砼款364994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在周口市××新区承建周口市引黄调蓄工程,因工程需要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向原告采购商品混凝土。双方约定采购的混凝土型号为:C15、C20、C25、C30、C30P6、C35。合同单价随原材料价格浮动协商调整,价格为税前价。2018年原告按照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要求供货,双方结清了2018年的货款。2019年原告继续根据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需要供应商品混凝土,自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经双方结算,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价值8351843元的商品混凝土,截止到2020年2朋26日,被告共支付4700000元,剩余3649945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因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责任和人格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辩称:欠原告混凝土款是事实,愿意协商解决该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欠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3649945元,二被告自愿于2021年2月8日前支付原告商砼款649945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商砼款10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商砼款100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商砼款1000000元; 二、若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在上述期限内逾期还款,原告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余款,并要求二被告按月息1分支付未履行部分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结欠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5999元,减半收取17999.5元,由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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