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23民初363号
原告:*战威,男,汉族,1983年8月2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25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河南铭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十八里镇马家村68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宋永富、***,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列原被告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战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39元由原告*战威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