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嘉华展览(烟台)有限公司

某某展览(烟台)有限公司与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4民初4589号

原告:****展览(烟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871520747,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66-6东。

法定代表人:翟向国,总经理。

被告: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C735CXL,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华特路1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富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昌,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展览(烟台)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展览(烟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展览(烟台)有限公司以个人原因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展览(烟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朐悦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展览(烟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峰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