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嘉华展览(烟台)有限公司

某某展览(烟台)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02执2866号
申请执行人:****展览(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都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翟向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南浦秋明5栋501室。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体育场路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展览(烟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
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