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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1082执3356号申请执行人*金波,男,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被执行人荣成市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青山东路230号。申请执行人*金波与被执行人山东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山东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28000元;荣成市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山东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姚金波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7元。在执行中,山东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数交付所欠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24元,由被执行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