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安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民申74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路福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峰,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安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十字街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太行春天培训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寨底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安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太行春天培训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民终3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以三方达成和解意向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